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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提高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到80元
發布時間:2012-06-28 丨 閱讀次數:
經浙江省政府同意,省人力社保廳、省財政廳聯合下發文件,繼去年7月1日后,再次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,從今年6月1日起該項標準提高至80元。
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》(浙政發〔2011〕19號)中提出,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,綜合考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情況等因素,適時適度調整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。
根據19號文件精神,為保障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基本生活,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,經省政府同意,從2012年6月1日起,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66元調整為80元。
截至2011年底,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有1312萬人參保繳費,參保率達到了90%以上,585萬人領取了養老待遇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逐步提高,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也從制度實施時的60元,通過兩次調整提高到現在的80元。同時,各地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,在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予以提高,基礎養老金標準最高的市縣已達到140元。